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3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8月22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以及公司《201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有关
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条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8
月22日。
2、除已经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离职的7名人员外,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的其余110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
关任职资格的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向该110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8月22日,并同意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系《中源协和干细胞生物工程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晓程: 贾祥玉:
严仁忠:
2014 年8月22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