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26 证券简称:申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8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3 日召开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同意公司修订《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修订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
本次修订将“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调整为“股东会”;因根据法律法规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故修改或删除了“监事”、“监事会”相关条款,并废除原《监事会议事规则》。本次修订包括了部分章、节及条款的新增或删除,序号相应予以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原条款 现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即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各类分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总监(如财务总监、技术总监等)。 秘书和技术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
证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增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实业为基础、出口为龙头、资产 证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增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实业为基础、出口为龙头、资产为纽带、金融为背景,逐步发展为国际化、工贸商技一体化的跨行业、跨地区、跨国集 为纽带、金融为背景,逐步发展为国际化、工贸商技一体化的跨行业、跨地区、跨国集
团。 团。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申达纺织服装(集团)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0155 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申达纺织服装(集团)公司(现上海申达(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2 年。 认购的股份数为 10155 万股、出资方式为实物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2 年,公司设立时发
行的股份总数为 1365.5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320,744,66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320,744,667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320,744,667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股。 1,320,744,667 股。
第二十一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