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产置换后是否产生关联交易或形成同业竞争问题说明
现将资产置换后本公司是否产生关联交易或形成同业竞争等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关联交易
重组后本公司部分下属企业与三九企业集团产生一定的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的规定,对此,双方将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则进行并切实遵循市场定价及交易原则(在无市场定价的情况下,遵循平等主体之间的公平、公正、合理的交易原则)签订有关的关联交易协议。
二、关于同业竞争
三九集团已向胶带股份签署”不竞争承诺函”,承诺自《资产置换协议》生效之日起,不再从事与胶带股份产品或与本次置换给胶带股份的企业的产品相同的产品的研制、生产和销售业务。三九集团进一步承诺,其或其全资子公司欲进行与胶带股份的产品直接产生竞争的新业务、投资和研究时,胶带股份将有优先发展权和项目的优先收购权,伹胶带股份放弃该权利或无能力发展该项新业务的除外。
总之,资产置换后本公司与关联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及公司其他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允、公平的原则进行,与关联股东之间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行为得以合理规避,本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上海胶带股份有限公司
2001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