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4 900902 证券简称:市北高新 市北 B 股 公告编码:临 2025-035
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
期安排》的要求,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
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同时结合公
司治理改革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新《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同步废止。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市北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中国共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 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
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监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当经三分之二以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 1 年内不得转让。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 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的利益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