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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物流: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4-29

广汇物流: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603    证券简称:广汇物流    公告编号:2023-039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汇物流”)控股股东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
东”或“广汇集团”)于 2022 年 10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07202228 号),相关事项涉及
未按规定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3)。

  4 月 27 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深圳证监局对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

  截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票
573,467,090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45.75%;2018 年 9 月 11 日至
17 日,控股股东借用他人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公司股票57,261,323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4.57%。未依法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违反了 200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控股股东短线交易公司股票

  2019 年 11 月 4 日至 2020 年 1 月 3 日,上述账户通过集中竞价
交易卖出公司股票 22,500,367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1.79%。2020
年 1 月 10 日,该账户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公司股票 25,000,000 股,占
广汇物流总股本的 1.99%。2020 年 1 月 20 日至 2 月 24 日,该账户通
过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公司股票 6,760,956 股,占广汇物流总股本的0.54%。上述短线交易决策和操作均由控股股东作出,累计成交金额为 1.25 亿元。控股股东交易公司股票存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买入后六个月内又卖出的情形,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控股股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

  上述账户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至 2021 年 6 月 28 日以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持续卖出广汇物流股票,累计卖出 53,179,000 股,占广汇物
流总股本的 4.23%;其中,2020 年 11 月 6 日至 2021 年 4 月 8 日期间
零星买入 179,000 股。累计减持金额 2.64 亿元,无违法所得。控股股东减持前未提前 15 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3 个月内减持比例超过 1%且未履行公告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着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控股股东未告知上市公司其持股变动情况

  控股股东未向公司告知其利用他人账户交易公司股票情况,导致公司 2019-2020 年年报存在差错,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1、对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发出收购要约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2、对控股股东短线交易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3、对控股股东违规减持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4、对控股股东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综上,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控股股东给予警告,合计处以 330 万元罚款;对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合计处以 70 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1、上述处罚因广汇集团为解决其与广汇物流原实际控制人陈铁铭之间发生的股权纠纷事宜所引起,属广汇集团历史行为,不会对公
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任何影响。

  2、公司将持续围绕能源物流主业,以“一条铁路,四大基地”为工作主线,快速推进能源物流业务延伸,通过区域煤炭储配中心建设,拓展上下游联动运输模式,实现新疆资源优势在全国范围内高效转化。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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