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92 证券简称:龙溪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召开九届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关于取消监事会的基本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梳理,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二、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章程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1. 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不再逐条列示;
2. 删除“监事会”“监事”等相关描述,部分描述由“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代替,涉及删除监事或监事会的条款不再逐条列示;
3. 公司设立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4. 公司将不再设置董事会预算委员会,取消章程中关于董事会预算委员会的相关表述;
5. 根据现行法规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详见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6. 因删减、新增或合并部分条款,《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原条款序号(包
括引用的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通过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0 月 20 日
附件:
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股东和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
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国有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1 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2 中文全称: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全称:福建龙溪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修订
英文全称:FUJIAN LONGXI BEARING(GROUP)CO.,LTD. 英文全称:FUJIAN LONGXI BEARING (GROUP)CORP.,
LTD.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修订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4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新增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5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修订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党章》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
6 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 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 修订
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大局、保落实。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7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修订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8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又称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理、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又称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 修订
总经济师及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经济师、董事会秘书及经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9 份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修订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五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10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修订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