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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丁茂良、关联方淄博智联利泰贸易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14

关于对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丁茂良、关联方淄博智联利泰贸易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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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12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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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丁茂良、关联方淄博智联利泰
贸易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金晶科技; A
股证券代码: 600586;
丁茂良,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淄博智联利泰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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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刚,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曹庭发,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栾尚运,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董保森,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张 明,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金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王刚、栾尚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21〕
28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丁茂良、关联方淄博智联利泰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联利泰)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
关责任人在职务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公司与关联方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1 年 4 月 23 日,公司披露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审核报告。上述报告显示,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方智联利泰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行为。 2020 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山东海天生物化工有
限公司、山东金晶镀膜玻璃有限公司向智联利泰提供 36,419.05
万元资金拆借款项,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8.93%。上
述资金占用期末余额 4,675.34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 1.15%。公司同日披露,智联利泰已在 2021 年 4 月 2 日
前向公司归还全部款项及利息。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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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内部控制报告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9 日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上述
关联资金的往来系与公司纯碱业务相关,时任董事张明负责公司
的纯碱业务及与之相关资金的调拨;时任董事长王刚、时任总经
理曹庭发知晓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及时纠正;时任财务总监栾
尚运负责资金统筹管理和财务风险把控,未能及时就上述资金往
来及占用事项履行汇报义务和监督职责;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保森
未能对上述资金往来及占用事项履行监督和信息披露之职责。
2021 年 2-3 月,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丁茂良控制的关联方智
联利泰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 发生非经营资金往来,涉及金额
5,600 万元, 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28%。 截至 2021
年 7 月 14 日,关联方归还了上述资金占用款项。
(二) 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2020 年, 智联利泰与公司子公司发生纯碱采购购销
业务。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各年度销售金额分别为 3,535.67 万元、
5,658.51 万元、 3,694.05 万元, 分别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
资产的 0.84%、 1.34%、 0.91%,均达到应当通过临时公告予以披
露的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1 年 6 月 19 日才在问询
函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
(三) 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21 年 2-3 月,公司未对向智联利泰转出的 5,600 万元款
项进行账务处理,导致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的银行存
款金额虚增 5,600 万元,占公司 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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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54%。此外,公司将对某客户 2021 年 1 月发货的销售收入
确认在 2020 年度,不符合公司收入确认政策,导致公司 2020 年
度收入虚增约 366 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 0.075%。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提供资金拆借,构成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且未及时就日常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报
告中部分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
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
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10.2.4
条等有关规定。
关联方智联利泰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实际控制人丁茂良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损害公司独立性,
致使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对上述资金占用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
第 1.3 条、第 1.5 条、第 2.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刚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
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曹庭发作为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
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栾尚运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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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董保森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张明作
为负责相关资金调拨业务的主管人员,均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
资金占用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此外,董保森、 栾尚运还分别
应对公司未及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事项负
责。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已采取整改措施收回上述占用资金,一定程度上减
轻了违规的不良影响, 已予以酌情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金晶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丁茂良、关联方淄博智联利泰贸易有限公
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王刚、时任总经理曹庭发、时任财务总监栾
尚运、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保森、时任董事张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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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
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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