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旅 公告编号:临 2025-054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新增、修订、废止公司部
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4 日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新增、修订、废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原因及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治理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同时公司拟修订《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现任监事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议案之日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根据 2024年 7 月 1 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结合
上述取消监事会事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其中,修订
原则及总体要求如下:
1、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公司不再设监事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监事会的职责由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删除公司章程第七章“监事会”的内容,同时废止《监事会
议事规则》;
3、修订时因删减、新增部分条款、章节而调整对应的章节序号、条款序号、
援引条款序号,以及标点符号、数字表述形式调整等不涉及实质内容变化的条款,
不再逐条列示。
除上述外,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祥源文旅股份有限公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订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和其他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和其他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司”)。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0]52 号
公司经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复[2000]52 文批准,由无锡国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原 号文批准,由无锡国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名无锡国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下同)、 (原名无锡国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下 无锡国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 同)、无锡国联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 无锡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宏 员会、无锡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源纺机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瑞集团有限 江苏宏源纺机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瑞集 公司、无锡四棉纺织有限公司共同作为发 团有限公司、无锡四棉纺织有限公司共同 起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于 2000 作为发起人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年3月28 日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
于2000年3 月28 日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07 年 6 月 22 日迁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2007 年 6 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新营业执
月 22 日迁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取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得新营业执照。 91330000607911599B。
第三条 公司于 2003 年 1 月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2003年1 月经中国证券监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3 年 2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6000 万股,于 2003 年 2 月 20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新法定代表人由董事
会按前述程序选举产生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