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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江西长运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 2025-064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执行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确定诉讼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公司”)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方媛立即向华嵘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1,000 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11 万元。

  2020 年 10 月 22 日,华嵘公司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
粤 0304 民初 55722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 年 10 月 29 日,华嵘公司收到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 0304 民初 55722 号《民事判决书》。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于都福兴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 0304 民初 55722 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23 年 1 月 19 日,华嵘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出具的(2022)粤 03 民终 3929 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03 民终 3929 号《民事判决书》
已生效,且履行期限已届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判定的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华嵘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华嵘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 0304 执 12992 号《受理执行案
件通知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华嵘公司申请执行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执行。

  华嵘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钟福源、李桂生、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方媛的财产(以人民币 15900498.93 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或划拨被执行人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 7950249.45 元为限)。
  华嵘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3)粤 0304 执12992 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详情请见刊载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2021 年 11 月 2 日、2023 年 1 月 31 日、
2023 年 4 月 13 日、2024 年 4 月 30 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的临 2020-05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6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 2023-005《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 告 》、临2023-021《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临2024-032《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华嵘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嵘公司与被执行人钟福源、李桂生、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普通合伙)、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方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汤昌鹏、李兰秀对法院执行钟福源名下位于南山区侨香路西香山里花园(一期)2 栋 3003 房产(以下简称涉
案房产)不服,提出书面异议,理由为:被执行人钟福源于 2016 年 6 月 30 日
向案外人借款共计 120 万元,并以该房产做抵押担保,到期后被执行人钟福源并未偿还借款,经双方协商将房产折价转让给案外人并租赁给案外人居住,案外
人无奈同意后在 2018 年 6 月 30 日实际占有使用至今,因被执行人个人原因
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请求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

  2025年11月28日,华嵘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 0304 执异 2441 号《执行裁定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汤昌鹏、李兰秀的执行异议请求。如不服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的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华嵘公司对本诉讼所涉及的应收保理款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 1,000 万元,计提比例为 100%。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