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9 证券简称:山东药玻 编号:2025-045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3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及废除《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规定,为
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此次修订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款众多,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监事”、“监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主席”、“监事代表”的表述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替换为“或者”,“半数以上”替换为“过半数”等,在不涉及实质性内容修订的前提下,不在《对比表》中逐项列示。
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在《对比表》中逐项列示,《对比表》未尽事宜,以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披露的《公司章程》为准。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
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高级管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理人员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2 新增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3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5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
6 新增 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7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
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8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9 663,614,113 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 为 663,614,113 股,公司的股本结
股。 构为:普通股 663,614,113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
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10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助。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释: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有本条行为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11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