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 2023-051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70 人调整至 267 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由 2,336 万股调整为 2,321 万股
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 2,591 万股调整为 2,576 万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以及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菲达环保”)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8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以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 2023 年 6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浙
江省国资委批复同意的公告》,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收到浙江省人民政府国
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浙江省国资委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浙国资考核〔2023〕2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 2023 年 6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
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杨莹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 2023 年 6 月 13 日至 6 月 23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名单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
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 2023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 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7. 2023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本次激励对象中 1 人因离职失去授予资格、2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
获授的全部股票,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于
2023 年 8 月 1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70 人调整为
267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336 万股调整为 2,321 万股,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 2,591 万股调整为 2,576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经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次激励对象中 1 人因离职失去授予资格、2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股票,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
270 人调整为 267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336 万股调整为 2,321 万
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变,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 2,591 万股调整为2,576 万股。
上述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菲达环保本次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之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菲达环保尚需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等调整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五)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六)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23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