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20 证券简称:三佳科技 公告编号:临 2025—049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与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 28 日修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
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度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更好地促进公司规范动作,现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生效并实施,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章程备案登记等相关事宜。相关章程条款的修订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前后内容对照表
序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第一条 为维护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产投三佳(安徽)科技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下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以下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1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2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3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4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认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
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5 利。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
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 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6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元。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现有总股本为 15843 万股,全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5843 万股,公
7 部为普通股。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843 万股,其他类别
股 0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借款等形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8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何资助。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9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序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号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10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11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
权的标的。 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
1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13 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
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14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