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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19 沪市 贵州茅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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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19:贵州茅台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9

600519:贵州茅台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简称:贵州茅台    证券代码:600519    编号:临 2021-020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交易相关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贵州茅台酒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销售公司)、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已注销)与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公司)共同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鉴于上述协议已经到期,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茅台集团公司继续签订《商标许可协议》。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交易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茅台集团公司为公司关联方,本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外环东路东山巷 4 号

  注册资本:100 亿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主要办公地点: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主营业务:酒类产品的生产经营(主营);酒类产品的生产技术咨询与服务;包装材料、饮料的生产销售;餐饮、住宿、旅游、物流运输;进出口贸易业务;互联网产业;房地产开发及租赁、停车场管理;教育、卫生;生态农业。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的主要内容

  经公司与茅台集团公司协商后拟继续签订《商标许可协议》,茅台集团公司拟将注册的相关商标许可给公司使用。从规范和简化许可程序的角度考虑,《商标许可协议》签订主体由前述四方调整为公司与茅台集团公司。《商标许可协议》的内容总体维持不变,维持了原有的支付标准和许可年限,扩大了许可商标范围,调整了支付时间。

  (二)交易标的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商标许可使用,许可商标范围在原许可商标基础上扩大至 82 件,包含“茅台”“贵州茅台”“MOUTAI 及图”“飞天”“茅台王
子”“茅台迎宾酒”等茅台系列品牌商标和酱香系列品牌商标。

  (三)交易类别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四)许可模式

  茅台集团公司将上述82件商标许可给公司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产品、包装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公司可按协议约定自行决策许可商标的再许可事项。

  (五)许可使用费支付标准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基数和收费比例仍按原标准执行。

  1.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基数

  (1)当年公司本部使用许可商标酒类产品年销售额;

  (2)当年茅台销售公司使用许可商标酒类产品年销售额与其从公司购买同等数量同类产品购买价年度总额的差额。

  2.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比例

  在本协议约定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间,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收费比例为1.5%。

  (六)许可期限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七)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

  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为每半年支付一次,时间分别为每年的 7月 20 日前和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由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付款给茅台集团公司账户。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该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对商标的统筹使用,有利于品牌的规划发展,有利于保证经营环境的稳定性,有利于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目的和长远发展。

  五、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的议案》。由于涉及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与本项议案有关联关系的三位董事回避了表决,由其余三名非关联董事(即独立董事)表决并获一致同意通过。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所需发生的正常交易,交易定价合理,有利于公司对商标的统筹使用,有利于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目的和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与议案有关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全体非关联
董事表决并一致同意。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关联交易的书面审核意见

  同意《关于与关联方签订<商标许可协议>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21 年度第七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度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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