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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18 沪市 ST康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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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18: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9

600518: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518            证券简称:ST康美      编号:临2022-059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债券代码:143730            债券简称:18康美01

债券代码:143842            债券简称:18康美04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上诉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387,134.2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根据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共计 60,498.99 万元,预计将减少公司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498.99 万元,具体影响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及审计报告为准。
    一、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

  被告: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中药城”)、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商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药”)、许冬瑾等十五人

  2022 年 1 月 29 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了《康
美药业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18)。主要内容为:
康美实业与渤海信托先后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2018
年 12 月 5 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合计贷款 356,000.00 万元,为
担保上述贷款康美实业及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协议。之后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康美实业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渤海信托将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许冬瑾等十五人列为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5,224.47 万元,利息、罚息等 80,365.52 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相关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

  2022 年 9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2-052)。渤海信托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282,224.47 万元,利息、罚息等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康美实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尚欠原告渤海信托的借款本金 281,989.47 万元及部分利息、罚息;

  (二)被告康美实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渤海信托支付律师费 150 万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 102.24 万元;

  (三)原告渤海信托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康美实业之债务,有权以被告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原告渤海信托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康美实业之债务,有权以被告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提供质押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马兴田及相关方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被告康美实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922.58 万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揭阳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本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揭阳中院递交了上诉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法院的上诉受理文书。

  本案件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二审上诉正处于受理过程中。公司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一审判决结果,以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 60,498.99万元。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根据一审判决计提预计负债共计 60,498.99 万元,预计将减少公司本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498.99 万元,具体影响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及审计报告为准。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董事会认为公司依据案件一审判决结果与进展情况,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 60,498.99 万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同意本次计提预计负债。

  (二)监事会认为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依据充分,同意本次计提预计负债。

  (三)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符合审慎性原则,计提方式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预计负债。

  (四)董事会审议委员会认为本次计提预计负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计提依据充分,能真实地反映公司资产价值及财务状况,同意本次计提预计负债。

  (五)本次计提预计负债主要基于审慎性的会计处理,不构成公司在法律上承诺承担相关责任或放弃相关权利,公司将继续依据法律相关规定,积极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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