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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丽家族: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5-09-06

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4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5
 第三节 股份转让......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0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13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14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15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1
 第一节 董事...... 21
 第二节 董事会......25
 第三节 独立董事......28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会议......30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3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34
 第二节 内部审计......3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38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 38
 第一节 通知...... 38
 第二节 公告...... 39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39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3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41
第十章 修改章程 ...... 43
第十一章 附则 ...... 4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1999]20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〇〇八年原公司即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完成吸收合并上海华丽家族(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手续,同时完成公司的更名手续,即将原新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现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581638383。

  第三条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流通股为4000万股,于二〇〇二年七月九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DELUXE FAMIL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星火开发区阳明路1号8幢1层105室,邮编:201419。

  第六条 经2013年度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63,214,000股实施后,公司股本总数增加至1,602,290,000股,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60,229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股东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企业微观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为宗旨。通过向市场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及管理。(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管理局机关委员会、福建省宏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邮电学校委员会、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移动通信局委员会、王栋、李少林、福建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机关工会、福建省鸿宇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目前的股份总数为 1,602,290,000股,均为普通股。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上海南江(集团)有限公司。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获得的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股份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