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91 股票简称:龙元建设 公告编号:临2025-037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
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5年11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相关制度修订事项,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公司监事会成员吴鸣明、尤旭琳、陈海英将不再担任公司监事职务。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1、统一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表述。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表述等。
2、其他条款修订。根据最新的《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应
修订《公司章程》的其他相关表述。因删减、合并和新增部分条款,《公司章程》
中原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公司章程》修订对比如下表:
序号 修订前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1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3 新增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4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
利与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5 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本公司称总裁)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
6 的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本公司称副总裁)、财 理(本公司称总裁)、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本公
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司称副总裁)、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7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面值每股一元。 面值每股一元。
9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29,757,955 股,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529,757,955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29,757,955 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29,757,955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0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1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情形之一的除外: (四)股东因对股
12 的股份: (四)股东 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购其股份;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13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14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满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期届
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
本公司股份,同时遵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