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75 证券简称:华光环能 公告编号:临 2025-020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华光环保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重大
治理制度的议案》。
现将本次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修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中监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职责等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
制订公司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
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人、总经理助理。 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新兴能源 电站锅炉、工业锅炉、锅炉辅机、水处理设技术研发;利用自有资金对环保行业、能源行 备、压力容器的设计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及相关产业进行投资; 服务、制造、销售;利用自有资金对环保行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凭有效资质证书经 业、能源行业、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及相关产营);成套发电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销 业进行投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凭有效售;电站锅炉、工业锅炉、锅炉辅机、水处理 资质证书经营);成套发电设备、环境保护专设备、压力容器的设计研发、技术咨询、技术 用设备的销售;烟气脱硫脱硝成套设备的设服务、制造、销售;烟气脱硫脱硝成套设备的 计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销设计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制造、销 售、安装;金属材料、机械配件的销售;环售、安装;金属材料、机械配件的销售;环保 保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专业承包(三级);I 级锅炉(参数不专业承包(三级 ); I 级锅炉(参数不限)安 限)安装、改造、维修;房屋租赁;起重机装、改造、维修;房屋租赁;起重机械安装、 械安装、维修(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煤炭维修(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煤炭的销售; 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 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
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无锡水星集团有限公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无锡水星集团有限公司、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风险投 司、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风险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和大厦有限公司、无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和大厦有限公锡市工业锅炉厂和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司、无锡市工业锅炉厂和无锡压缩机股份有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普通股 10,000 万股, 限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无锡水星集团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8,940 10,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万股,亚洲控股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500
万股,无锡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认
购的股份数为 400 万股,无锡金和大厦有限公
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10 万股,无锡市工业锅炉
厂认购的股份数为 40 万股,无锡压缩机股份
有限公司认购的股份数为 10 万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及出资额为无锡
水星集团有限公司以原无锡锅炉厂经评估后的
经营性净资产 11,242.75 万元作为出资折为
8,940 万股,亚洲控股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
628.79 万元作为出资折为 500 万股,无锡高新
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 503.03
万元作为出资折为 400 万股,无锡金和大厦有
限公司以货币资金 138.33 万元作为出资折为
110 万股,无锡市工业锅炉厂以货币资金 50.30
万元作为出资折为 40 万股,无锡压缩机股份
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 12.58 万元作为出资折为
1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补偿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准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的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