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469 股票简称:风神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6-003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5 年 12 月 2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风神轮胎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3 号),同意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160,583,941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99,999,995.85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不含税费用人民币 5,265,173.5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94,734,822.32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2 月 6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6]230Z0020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26 年 2 月 12 日,公司与开户银行、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监管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6 年 2 月 6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账户号 存放余额(万 对应募投项目名
元) 称
中国建设银行 高性能巨型工程
风神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41050164720800001723 109,639.999585 子午胎扩能增效
焦作分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1050164720800001723,截至 2026 年 2 月 6 日,专户余额为 109,639.999585 万元。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性能巨型工程子午胎扩能增效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甲方不存在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杜锡铭、张培洪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