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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城环境: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日期:2025-08-27

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年8月修订)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8

第五章 党的委员会......2 5

第六章 董事会 ......2 7

第七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 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 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4 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 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5 3

第十二章 附 则......5 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促进公司的发展,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经江西省人民政府赣股[2001]4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000723915976N。

    第三条  公司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
[2004]52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并于 2004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西洪城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XIHONGCHENG  ENVIRONMENT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 98 号

    邮政编码:330001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4,155,17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公司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公司坚持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同步配备、党的工作同步开展,明确党组织在企业决策、执行、监督各环节的权责和工作方式,实现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推动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行为
规范,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以发展自来水生产为主导,以资本经营为手段,使企业发展为管理科学,经济效益先进的现代化企业,最大限度地追求股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五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危险废物经营;餐厨垃圾处理;燃气经营;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现制现售饮用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光伏发电设备租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境保护监测;大气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市政设施管理;直饮水设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供应用仪器仪表制造;供应用仪器仪表销售;计量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可调整经营范围和
方式。调整经营范围和方式应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如调整的经营范围属于中国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由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煤气公司、泰豪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南昌市公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五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总股本为 9,000 万股。公司
于 2004 年 5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52 号文核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000 万股,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为 14,000 万元。

    公司于 2010 年 12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洪城
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868 号),核准
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2011 年 1 月 5 日,公司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220,000,000 股。

    经公司 2011 年 4 月 29 号召开的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
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5 股,共转增股本 110,0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普
通股总股本为 330,000,000 股。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洪城
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南昌水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54 号)。发行后公司普通股总数为 438,663,125股。

    经公司 2016 年 9 月 8 号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
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 10 股转增 8 股,共转增股本 350,930,500 股,转增后
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 789,593,625 股。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西洪城
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 1563 号),核准
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2,559,726 股。2019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次发行股份的登记。公司经
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942,153,351 股。

    根据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洪国资字[2019]197 号),经公司 2019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洪城水业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 2019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授予 15 名激励对象 5,885,000
股限制性股票,2020 年 1 月 17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完成了本次股份的登记。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股本为人民币948,038,351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587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 2021 年 5 月 26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
份,截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累计转股 4,799,940 股。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2022〕666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向南昌水业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发行 86,471,621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完成登记手续。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039,309,912 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666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完成非公开发行 50,716,115 股并完成登记手续,期间可转债转股
48,021 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090,074,048 股。

    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0 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自 2021 年 5 月 26 日
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截至 2025 年 8 月 25 日,期间可转债转股 194,081,130
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284,155,178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