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修正)、《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2025年6月15日生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特定名称/称谓的变化
序号 变化内容 修订依据
2023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
1 “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 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股东会】等条款
统一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
为“股东会”
1、删除“监事”、“职工监事”、“监事 1、新公司法第 121 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
会”、“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报告”、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
“监事代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称谓 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并对相应条款做出修改(详见本对照表第二 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部分其他修订内容); 2、《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2、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容未做专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 12 条“上
门说明的,以“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 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
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代替“监事”、 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代替“监事”或 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
“监事会主席”等 3、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
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第 2 条【关于上市公司的
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
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
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
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容未做专门 《民法典》第 1259 条规定“‘以上’包括本数”,
3 说明的,将“半数以上”“1/2 以上”修改 同时与新公司法、2025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
为“过半数” 章程指引》相应表述保持一致
二、其他修订内容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合法权益,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 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
现代国有企业制度,保护公司、股东、和债 代国有企业制度,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1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资产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 《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
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 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关于同 第二条第二款 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关于同意设
意设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国经贸 立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的复函》(国经贸企改
2 企改〔1999〕774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 〔1999〕774 号)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于
立,于 1999 年 9 月 3 日,在山东省工商行 1999 年 9 月 3 日,在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企业 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37000018037457。 码为 91370000706385950B。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辞任的,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4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5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 对公司、股东、党委委员、董事、高级管理人
6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7 人、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在 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等。在公司
公司的运营及组织体系中,本章程所称经理 的运营及组织体系中,本章程所称总经理指《公
指总经理,副经理为副总经理。 司法》规定的经理,副总经理指《公司法》规
定的副经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8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面值。 值。
第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