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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33 沪市 冠豪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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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1

冠豪高新:冠豪高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433        证券简称:冠豪高新        公告编号:2024-029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以及相关政策变化影响,公司 50 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不能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公司需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2,673,3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2021 年 10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稿修订稿)”)《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三)2022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有关事项的议案》。

  (四)根据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
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核查意见。
  (五)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
记工作,对 269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34,450,000 股限制性股票。

  (六)2022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22 年 12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登记工作,对 53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4,140,000 股限制性股票。

  (九)2023 年 6 月 9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
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2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
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一)2024 年 1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
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二)2024 年 3 月 8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
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三)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
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依据、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由于与《激励计划(草稿修订稿)》中的“预留部分权益的目的在于公司后续拟市场化选聘人员的激励需要”等授予条件有偏差,现按相关政策要求予以回
购注销,共涉及授予人员 53 名,其中 3 人因离职:2 名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已于
2023 年 12 月 21 日完成回购注销;1 名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已由公司回购,未办理
注销。因此,公司需对 50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2,673,300 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023 年,公司以 2023 年 5 月 23 日为股权登记日实施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 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规定,回购价格需做相应的调整。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77 元/股)-每股的派息额(0.25 元/股),即 2.52 元/股。

  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6,736,716 元,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预计股份回购注销工作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94,084,005    -2,673,300        391,410,705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439,458,393            0      1,439,458,393

          股份合计        1,833,542,398    -2,673,300      1,830,869,098

  注:截至目前,公司存在拟回购注销的 11,798,480 股限制性股票仍在通知债权人期间
内,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
日、2024 年 3 月12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06)、《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本次回购注销股份以及上述限制性股票均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预计变动如上表所示。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政策变化影响,公司 50 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不能满足成为激励对象条件,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 2,673,300 股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意见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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