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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03 沪市 大有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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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30

大有能源: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403            证券简称:大有能源          编号:临 2024-013 号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河南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金融服务协议》,因3年合同期限即将届满,公司拟与财务公司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1.2024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重新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2.本议案在提交本次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3.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在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将回避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公司名称:河南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1108243P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099H241010001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3 日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 CBD 商务西三街(国龙大厦)17 层

  法定代表人:棘军

  注册资本:440,000 万元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财务公司资产总额133.35亿元,所有者权益51.83亿元,本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3.91亿元,净利润2.00亿元。
  公司与财务公司同受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本
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能源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服务内容

    1.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包括资金归集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免费为甲方提供上述结算服务;

    (3)乙方应确保资金结算网络安全运行,保障资金安全,满足甲方支付需求。

    2.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的存款利率同等条件下不低于同期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及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同类存款的存款利率,同等条件下也不低于同期乙方支付予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除甲方之外的其他成员公司同类存款的利率。

    (3)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在乙方的每日最高存款限额为人民币 35 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立即将导致存款超额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其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4)乙方保障甲方存款的资金安全,在甲方提出资金需求时及时足额予以兑付。

    3.信贷服务

    (1)乙方将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甲方业务发展中对人民币资金的需求,为甲方设计科学合理的融资方案,为甲方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的综合授信服务,甲方可以使用乙方提供的综合授信额度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以及其他类型的金融服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

    (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等信贷业务提供优惠的信贷利率及费率,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及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的同类贷款利率;

    (3)有关信贷服务的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4.其他金融服务

    (1)乙方可在经营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乙方向甲方提供其他金融服务前,双方需进行磋商及订立独立的协议;

    (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委托贷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凡中国人民银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同类金融服务收费标准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等条件下不高于同期中国一般商业银行及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就同类金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不高于市场公允价格或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三)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法律规定需经过相关程序才能生效的,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三年。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新的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四)争议解决

    凡因签订及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或索赔,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各项金融服务,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风险可控、互利互惠的原则,有利于拓展公司融资渠道,持续优化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本次交易事项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五、其他说明

  2024年2月6日,财务公司因于2017年7月至2022年7月经营期间未能严格履行受托人职责、确保委托业务真实性,协助股东违规质押股权、股权质押未向监管部门报备、未按规定对相关股东及其派出董事表决权进行限制等问题,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豫金罚决字【2024】4号、豫金罚决字【2024】8号),分别罚
要求财务公司尽快实施整改,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未给财务公司日常经营带来影响,财务公司所有经营业务正常开展,故公司与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合作未受到影响。
  下一步公司将采取以下风险防范措施:1.进一步完善风险应急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应对风险。2.加强对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监控,定期对资金流动性进行评估,确保及时发现潜在风险,防范流动性风险发生。3.定期对财务公司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预先识别潜在的风险点。

    特此公告。

                            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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