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满足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同意以 2025 年 2 月 28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
件的 457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40 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2.23 元/股。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5 年 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