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红星发展 股票代码:600367 编号:临 2025-017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章程》(2025 年修订)
修订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章程》(2025 年修订)修订背景
(一)变更注册资本并进行工商登记变更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 2018 年实施了第一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共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84.5 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章程》变更以及注册资本变 更等相关事宜。在实施过程中,因部分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对已授 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回购注销,但因多重因素影响,一直未能完成 工商登记变更。受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未能完成工商登记变更影响,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也无法进行工商登记变更,现提请股东大会同意公司
注册资本由 295,652,150 元变更为 341,130,902 元,并授权公司工作人员办理本
次变更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事宜。具体变更情况请见下表:
序号 变更时间 变更数量(股) 变更事由 变更后股本(股)
1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74,200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295,477,950
票
2 2021 年 6 月 7 日 -2,152,950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293,325,000
票
3 2021 年 10 月 20 日 -64,600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293,260,400
票
4 2021 年 12 月 23 日 -23,800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293,236,600
票
5 2023 年 11 月 13 日 47,894,302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341,130,902
股股份
注:公司变更前总股本为 295,652,150 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部门规章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需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修订条款对比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1 月 9
第三条 公司于 2001 年 1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2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3000 万股,全部向境内投资人
通股 3000 万股,于 2001 年 3 月 20
发行,于 2001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
3 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新增第九条,后续条目序号相
4 人。
应顺延。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5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
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6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7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
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
利。 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8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
9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青岛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青岛
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 红星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
省安顺地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 省安顺地区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
责任公司、青岛红星化工集团进出 责任公司、青岛红星化工集团进出
10 口有限公司、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 口有限公司、镇宁县红蝶实业有限
责任公司和青岛红星化工集团自力 责任公司和青岛红星化工集团自力
实业公司,以净资产 12603 万元折 实业公司,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
股 7000 万股。 总数为 3000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
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
11 341,130,90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 份数为 341,130,902 股,公司的股
为:普通股 341,130,902 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 341,130,902 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 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12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