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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58 沪市 国旅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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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联合: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10-28


 证券代码:600358        证券简称:ST 联合    公告编号:2025-临 087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不适用

    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

  近日,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延庆法院”)发来的两份《民事判决书》,案号分别
为(2025)京 0119 民初 4071 号、(2025)京 0119 民初 4072 号,现将有关情况
公告如下:

  一、案件对应案号为(2025)京 0119 民初 4071 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岭公司”)

  第三人: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龙公司”)

  第三人:北京润林旅游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林公司”)

  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岭西旅游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岭西公司”)

  第三人:北京八达岭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

  第三人:北京仕源伟业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源公司”)
  2、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作为原告,向八达岭公司、秦龙公司、润林公司、
岭西公司、实业公司、仕源公司就股东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延庆法院受
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5-临 050
的《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3、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作
出的《股东会决议》;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根据上述决
议在 2025 年 3 月 25 日办理完成增加注册资本金额的登记、股东变更登记以及公
司章程备案;

  3)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延庆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 0119 民初 4071 号],延庆
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驳回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对应案号为(2025)京 0119 民初 4072 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

  第三人:秦皇岛市秦龙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北京市延庆岭西旅游服务公司

  第三人:北京八达岭实业总公司

  第三人:北京仕源伟业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2、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4 月 22 日,公司作为原告,向八达岭公司、秦龙公司、岭西公司、
实业公司、仕源公司就股东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提起诉讼,延庆法院受理该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5-临 050 的《国旅文
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3、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作出的
《股东会决议》。

  2)依法确认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作出的
《股东会决议》第 1 项、第 3 项以及第 6 项为无效决议内容。

  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撤销根据上述决
议在 2025 年 3 月 25 日办理完成的注册资本金额变更登记、股东变更登记及董监
高变更备案、新章程备案;

  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根据延庆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5)京 0119 民初 4072 号],延庆
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驳回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70 元,由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如不服此判决,可依法提起上诉,因此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判决结果对上市公司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及时公告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 0119 民初 4071 号];
  2、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京 0119 民初 4072 号]。
  特此公告。

                                  国旅文化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