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5 证券简称:精伦电子 公告编号:临 2025-019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章程》做出相应修订。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维护精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制订本章程。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凭证;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