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51 证券简称:亚宝药业 公告编号:2025-014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
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14 日、
2024年9月3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6.95 元/股,回购用途为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回购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截至 2025 年 3 月 3 日,公司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期限届满,
所回购的股份 20,000,048 股股票已于2025 年3月 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由 720,000,094 股减少至700,000,046 股,故现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720,000,094 元减少至人民币700,000,046 元。
二、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完成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年度薪酬实施办法》相应废止,公司其余制度的相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三、《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上述减少注册资本及取消监事会的相关情况,同时,为进一步落实对上市公司的规范要求,加强和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与《公司章程》原条款的对比情况如下:
序号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2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700,000,046
720,000,094 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3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将在
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4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5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6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财务负责人。 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20,000,094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00,000,046
7 股 , 公 司 的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00,000,046
720,000,094股。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8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外。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
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9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10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为质押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1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11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公司股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有本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有的本公司股份。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股东转让其
国家法律、法规对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级管理人员转让本公司股份行为有最新规
定时,从其规定。
12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 ……
13 (五)查阅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 簿、会计凭证;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14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