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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力石化:西藏信托-千帆18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

公告日期:2025-02-20


            西藏信托-千帆 18 号单一资金信托

                      风险申明书

          信托登记平台产品编码:【ZXD202411040000000055】

尊敬的委托人:

  受托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信托公司,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信托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西藏信托-千帆 18 号单一资金信托风险申明书》(下称“《风险申明书》”)、《西藏信托-千帆 18 号单一资金信托资金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等信托文件的具体内容,独立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

  西藏信托-千帆 18 号单一资金信托(下称“本信托”)为一项由委托人将合法拥有或享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并指定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且由委托人出具投资指令进行相关投资,由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提供相关信托服务的财富管理信托。

    委托人确定的本信托的信托财产运用方式为: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代表本信托将信托资金通过投资于委托人指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的若干个私募基金产品(以下统称“私募基金”)的方式间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可转债等,信托专户的闲置资金仅可用于投资信托业保障基金、公募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类产品及或存放银行存款。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如下:
    (1)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为:委托人指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具体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以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为准,私募基金产
        品产品名称、投资范围等产品要素以私募基金合同约定为准。

    (3)信托利益的分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由受托人于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
        单位且根据信托合同约定被接受赎回时或于最后一个信托利益分配
        日以扣除应付未付信托税费、信托费用和其他费用(如有)后的剩余
        信托财产为限,支付至《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账户。

  本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存续期内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方式、信托利益分配方式等事项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委托人认可并接受受托人因按照委托人的投资指令管理本信托,而导致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和责任。


  本信托设立之前有关本信托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自行负责,并由委托人对尽职调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委托人自行承担上述尽职调查风险。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可无需进行尽职调查,但为本信托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受托人亦有权对本信托的投资项目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委托人应为受托人的独立尽职调查提供配合。但无论受托人是否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均不免除委托人进行尽职调查的责任。委托人充分了解本信托投资项目交易对手的财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并自愿承担本信托交易对手无法按期履约、信托财产无法按时完成处置变现等情形导致信托利益无法部分或全部实现的风险。

  本信托项下受托人仅依法履行必须由受托人或必须以受托人名义履行的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等辅助性事务,不承担主动管理职责。受托人在进行前述辅助性管理事务时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项目风险、现状分配风险、流动性风险、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的风险、估值风险、税费增加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等。具体而言:
(1)  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经
      济周期的变化等因素,可能将对私募基金项下具体投资项目的投资收益
      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对信托财产的安全及信托利益的实现造成风险和影
      响。

(2)  信用风险

      (a)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管理或托管义务或者私
      募基金项下交易对手未按照相关交易文件履行义务的,将对信托财产收
      益及兑付时间产生较大影响。

      (b)受托人委托保管人保管信托账户内的资金,如果保管人怠于履行或
      不能履行其保管义务,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3)  管理风险

      受托人未严格按照信托文件要求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未履行受托人的勤
      勉尽责义务,或受托人信托管理团队的知识、经验、决策、判断、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及对投资的判断,可能会对本信托财产或收益产

      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管理风险。

(4)  提前终止或延期的风险

      发生信托文件约定情形或其他法定情形时,受托人将按照法律法规、信
      托文件以及其他规定提前终止信托,可能造成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损失。
      由于信托财产未能按期变现而造成信托期限延长时,可能造成受益人不
      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

(5)  项目风险

      本信托为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合同》约定提供相关信托
      服务的财富管理信托,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方式为依据委
      托人意愿并按照委托人出具的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关于交易对手以及投
      资项目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委托人已自行进行全面的尽
      职调查,且已充分知晓并愿意承担该等风险。

(6)  现状分配的风险

      信托期限届满时,如全部或部分信托财产仍未转换为资金形式,则受托
      人有权以信托期限届满时的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向受益人分配,因此可能
      产生相应的风险,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7)  流动性风险

      如果发生对本信托负有债务的交易对手因各种原因未按时、足额履行义
      务或者私募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停牌、连续跌停或因在锁定期内无法卖出
      等情形的,受托人处置信托财产时,本信托将面临信托财产的流动性风
      险,可能存在不能以公允价格及时变现信托财产或信托财产变现所得不
      足以分配受益人信托收益和信托本金的情形,届时可能造成受益人投资
      损失。

      信托受益权的流转尚未形成成熟、稳定的流通市场,且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规则的规定,信托受益权的转让需要符合相应
      条件,因此在本信托存续期内,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可能面临无法
      自由流通、自由转让的风险。

(8)  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受市场环境、信托财产的特性以及其他原因的影响,信托财产可能无法
      按时全部或部分变现,因此受益人可能面临信托期限内及信托期限届满

      时无法及时获得现金形式信托利益分配的风险,发生前述情形时,受托
      人将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以届时信托财产现状形式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9)  投资私募基金的风险

      受托人将根据委托人的指令将信托资金投向委托人指定的私募基金管理
      人设立的私募基金产品,私募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以届时本信托签署的
      《私募基金合同》为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根据届时签署的《私募基
      金合同》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存托凭证投资、金融衍
      生品及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等(具体以《私募基金合同》为准),可能面临
      因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变化、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市场活跃度欠佳、交易对手违约等各种情况,从而对私募基金投资收益
      产生影响,进而对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本信托投资的私募基金可能设立开放日,本信托可能仅可在开放日申请
      赎回所投资基金,且面临基金管理人对赎回进行延期办理的风险,从而
      导致本信托受益人面临不能及时取得信托利益的风险。

(10) 估值风险

      本信托采用的估值方法可能无法真实反映信托财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及
      时反映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
      法进行估值,不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委托人、受益人认可并接
      受使用该估值方法计算的结果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

(11) 税费增加风险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和《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56 号)的规定,本信托投资项目涉及应当缴纳增值税的收入,受
      托人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项目产生的应税收入暂扣相应金额的
      增值税款项,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报纳税,从而将因本信托税
      费增加导致本信托项下可分配的信托利益减少。

(12) 不可抗力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和
      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可能对信托财
      产收益产生影响。

  针对上述风险,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
法》、《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郑重申明:

  (1)本信托系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单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提供财产保护和管理服务的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委托人符合信托法、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人资格;

  (2)委托人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或者合法管理且可依法交付于本信托的资金设立本信托,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或非法汇集的他人资金设立本信托,如有违背,委托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3)委托人所提供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向受托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4)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在签署相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申明书》及其他所有信托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在本《风险申明书》上签字(机构委托人盖章且经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运作风险。

  委托人承诺其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能以自身的名义将来源合法且有权处分的资金交付受托人设立本信托,并对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处分权。信托资金中不含通过任何非法手段汇集他人的资金或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产品方式汇集的资金。如委托人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信托,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并赔偿受托人、受益人因此所发生的全部损失。为便于受托人核实上述情况,委托人承诺将无条件配合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承担全部责任。

  委托人承诺签署和执行本《风险申明书》是自愿且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上述授权及授权项下的签署和执行未违背委托人所适用的公司章程、任何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或协议,委托人为签署和执行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