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36 证券简称:澳柯玛 编号:临 2025-041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
及修订、制定和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召开九届十七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召开九届九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相应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
本次取消监事会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财务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同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
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进一步授权的其他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章程修订相关的工商备案等手续。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
载的《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情况
鉴于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公司拟按照现行的《公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以及《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对原有部分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新制定了部分治理制度。本次修订及新制定的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是否需要股东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8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9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外部信息使用人 修订 否
提醒制度
11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修订 否
其变动管理制度
1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3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4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修订 否
1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办法 修订 否
17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8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实施细则 修订 否
19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2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21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2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4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25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 修订 否
管理制度
上述修订和新制定的制度中,第 1-6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其余制度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待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后同步实施。
上述修订及新制定的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30 日
附件:《澳柯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利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发 公司经青岛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青体改发
[1998]第 215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1998]第 215 号)文件批准,以发起方式设立;
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370200163621493Q。 91370200163621493Q。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总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