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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35 沪市 国机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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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汽车:国机汽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28

国机汽车:国机汽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35    证券简称:国机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3-30 号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384 号)文件核准,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38,913,341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2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82,899,989.07 元,扣除发行保荐及承销费用(不含税)2,825,282.90 元,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280,074,706.17 元,扣除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1,125,333.40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78,949,372.77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全部到账,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
户管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2]47764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旗路支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余额(元)

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  中国工商银行股

公司                  份有限公司天津  0302070519300427430                0.00
                      红旗路支行

    注:以上余额截至 2023 年 6 月 26 日。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及全资子公司中国汽车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红旗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0302070519300427430,截至 2023 年 6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汽车焊装、涂装、总装智能制造生产线示范项目,装备制造基地能力提升项目,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高端汽车零部件(FINOBA)制造基地建设项目,偿还银行借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二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二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陈龙飞、吴嘉煦、王宇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以邮件方式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邮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须向乙方出具加盖有丙方公章的变更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书面通知和加盖有丙方公章的变更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甲方同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书面同意意见,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八)乙方违反第五条约定,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和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一)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二)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四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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