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30 股票简称:天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3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的九
届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天通精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通精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37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36,868,686股,发行价格为 9.90 元/股,募集资金金额为人民币 2,344,999,991.40 元,扣除不含税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20,304,037.02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24,695,954.38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05 号《验资报告》。
202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及子公司天通凯巨科技有限公司、天通吉成机器
技术有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签署完成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11 月 24 日的公司
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071)。
二、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天通精美会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于 2026 年 1 月 15 日签订了《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具体如下:
银行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金额 资金用途
(元)
天通精美科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8110801012403330226 0.00 大尺寸射频压
技有限公司 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电晶圆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 2:天通精美科技有限公司
(甲方 2 系甲方 1 的控股子公司,甲方 1 和甲方 2 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 2 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尺寸射频压电晶圆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超超、王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八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11、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为实现权利而支付的费用),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如因本协议当事人各方的共同过错,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违约各方互不承担连带责任。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协议自甲、乙、丙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