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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8 沪市 中盐化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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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8:中盐化工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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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中盐化工        公告编号:(临)2022-091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8号)核准,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1,640,88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5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22,127,446.33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38,247,687.6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83,879,758.66元。

    2022年11月16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将募集资金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增值税)后的资金1,981,684,897.40元划付至发行人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11月17日对前述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45118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近日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浩特分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储金额(元)      募投项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购买青海发投碱业

 公司巴彦浩特分行    152476462185    1,981,684,897.40  有限公司 100%股权

    乌素图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作为乙方)、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作为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简称“专户”),账号为:15247646218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万泽、潘青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2、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3、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浩特分行和招商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盐内蒙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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