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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16 沪市 洪都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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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3-16

洪都航空: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316        证券简称:洪都航空      公告编号: 2024-009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拟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2 月 9 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 号院 7 号楼 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70 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71 人,其中:签署
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141 人

  2022 年度业务总收入:332,731.85 万元


  2022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307,355.10 万元

  2022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38,862.04 万元

  2022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88 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2 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61,034.29 万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5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 8 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涉诉并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为:投资者与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大华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大华所作为共同被告,被判决在奥瑞德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 5%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系列案大部分生效判决已履行完毕,仍有少量案件正在二审审理阶段,大华所将积极配合执行法院履行后续生效判决,该系列案不影响大华所正常经营,不会对大华所造成重大风险。

  3.诚信记录

  大华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
督管理措施 34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纪律处分 1 次;101 名从业
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5 次、监督
管理措施 45 次、自律监管措施 7 次、纪律处分 3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姓名李昊阳,2020 年 4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

年 1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1
年 10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4 家。

  签字会计师:姓名郑广轩,2019 年 6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9
年 1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 年 12 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3
年 10 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0 家。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刘广,2014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
2011 年 1 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1 年 1 月开始在
大华所执业,2021 年 12 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2023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 5 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公司 2024 年度审计费用为 74 万元(年报审计费用 54 万元、内
部控制审计费用 20 万元),与 2023 年度相同。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审计工作及其执业质量进行了综合评价,认为大华所能够按照双方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完成审计工作;审计工作中展现出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2024 年 3 月 1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继续聘任大华所担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继续为公司提供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4 年 3 月 14 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 9 票同意、
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续聘大华所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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