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2 证券简称:标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2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
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治理管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公司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行职责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基于上述安排,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要点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章节,删除相关条款中“监事”、“监事会”的表述,将部分条款“监事会”表述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二)在“股东和股东会”章节中新增“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内容,在董事会构成中新增职工董事。
(三)统一修改相关表述,如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辞职”修改为“辞任”、“担保金额”修改为“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等。
(四)因删减、新增部分条款,对《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更新后的条款序号进行相应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要点对照表》及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全文。
三、修订、废止部分治理制度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修改、废止部分治理制度。相关制度的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1 标准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标准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标准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标准股份股东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修订 是
5 标准股份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6 标准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7 标准股份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8 标准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9 标准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修订 否
10 标准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1 标准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 修订 否
公司股份的管理制度
12 标准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标准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4 标准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5 标准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全面修订 否
16 标准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7 标准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管 修订 否
理办法
18 标准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废止 否
19 标准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废止 否
特此公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要点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2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事
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3 新增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
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
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
5 新增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6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贷款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
外。
7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
计凭证;
8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九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行政法规的规定。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9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法院认定无效。 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
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