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QQ:86259698

600292 沪市 远达环保


首页 公告 远达环保:远达环保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远达环保:远达环保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600292        证券简称:远达环保        编号:临 2025-077 号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 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达环保”、“公司”或“上市公司”)股东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将其全部持有的上市公司 341,533,307 股股份对应的除收益权、处置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包括表决权在内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代为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中国电力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不变,直接和间接拥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由 2,414,961,831 股增加至 2,756,495,138 股,直接和间接拥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将由 55.13%增加至 62.93%。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家电投集团。

  一、本次表决权委托暨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近日收到国家电投集团与中国电力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签署的《表
决权委托协议》,为优化国家电投集团内部管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决策效率,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国家电投集团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341,533,307 股股份对应的除收益权、处置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包括表决权在内的其他股东权利委托给中国电力行使。

  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前,中国电力直接持有上市公司 2,016,793,893股,同时通过全资子公司国家电投集团广西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公司”)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398,167,938 股,合计持有 2,414,961,831股,占比 55.13%;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中国电力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不变,直接和间接拥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量由 2,414,961,831 股增加至2,756,495,138股,直接和间接拥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将由55.13%增加至 62.93%。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直接控股股东为中国电力,实际控制人为国家电投集团。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不发生变化,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家电投集团,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交所的上市条件。

  二、表决权委托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国家电投集团(甲方、委托方)

  公司名称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 3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刘明胜

  注册资本          3,50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09310534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时间          2003 年 3 月 31 日


  经营期限          2003 年 3 月 31 日至无固定期限

                    项目投资;电源、电力、热力、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的开发、
                    建设、经营、生产及管理(不在北京地区开展);电能设备的成

                    套、配套、监造、运行及检修;销售电能及配套设备、煤炭(不

                    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铁路运输;施工总

  经营范围          承包;专业承包;工程建设与监理;招投标服务及代理;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力及相关业务的咨询服务;物业管

                    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

                    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铁路运输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

                    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股 100%

  (二)中国电力(乙方、受托方)

  公司名称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ina Powe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Limited

  注册地址        中国香港湾仔港湾道 18 号中环广场 63 层 6301 室

  主要办公地点    中国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6 号辉煌时代大厦东座

  成立日期        2004 年 3 月 24 日

  商业登记号码    34415237

  已发行股份数    12,370,150,983 股

  企业类型        依据香港《公司条例》注册于中国香港的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        从事水力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燃煤发电、天然气发电、

                    环保发电、储能及综合能源服务等业务

  三、《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甲方”或“委托方”),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为本协议之目的,特指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有效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1053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8 号院 3 号楼。
  乙方: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乙方”或“受托方”),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成立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
市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代号 2380;注册地址:香港湾仔港湾道 18 号中环广场 63 楼 6301 室。

  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单独称“一方”,合称为“双方”。

  1.表决权委托

  1.1.委托方不可撤销地授权受托方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作为其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委托方行使委托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会提案权与表决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远达环保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公司法》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委托权利”):
  (1)召集、召开和出席远达环保的股东会并签署相关决议文件;
  (2)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3)对远达环保董事等需由股东会选举的人员的提名权;

  (4)对拟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议题或议案的提案权;

  (5)公司章程规定的除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之外的股东应有的其他权利。

  1.2.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持有的标的股份所享有的收益权、处置权等财产性权利。

  2.委托权利的行使

  2.1 委托方特此确认,其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权利,且该股份未设定任何限制或质押,以及受托方在行使上述委托权利时,在不发生前述利益冲突时,受托方无需事先征求委托方或第三方的意见,对远达环保股东会拟审议的各项议案,受托方可自行投票并行使表决权等委托权利,且无需委托方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授权委托书。受托方就具体表决事项行使委托权利并在远达环保股东会完成审议程序后,受托方应在
远达环保股东会召开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报送委托权利行使的相关情况,包括表决事项、受托方的表决意见以及相关事项的表决结果。

  2.2 受托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谨慎勤勉地依法履行委托权利,并不得损害委托方的合法利益。

  2.3 委托方将就受托方行使委托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在必要时(例如为满足政府部门审批、登记、备案所需报送文件之要求)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4 若委托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因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而增加,委托方增加后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亦在本协议项下的委托权利之内。若委托方持有的标的股份减少,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委托关系,受托方继续行使委托方届时持有的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委托权利,但若委托方不再持有远达环保标的股份而导致该委托方失去股东权利的除外。

  2.5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委托方不得再将其所持全部或部分标的股份的表决权通过信托、托管或其他任何方式交由受托方以外的第三方行使,受托方除行使委托权利客观所需外不得转授权。
  2.6 委托方拟将其持有的标的股份进行转让的,应事先通知受托方。
  3.免责与补偿

  双方确认,在任何情况下,受托方不得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委托权利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但如系有证据证明的由于受托方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起的损失的除外。

  4.效力和期限

  4.1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董事局主席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印章后生效,本协议委托期限为 3 年,期限届满前 30 日双方均未向另一方
书面提出延期异议的,自动延期 3 年,延期次数不限。

  4.2 除第 4.1 条所述外,以下任一情形发生时,本协议自动解除:
  (1)如因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资监管政策调整,导致本协议项下表决权委托事项被明确禁止或无法继续合法实施的;

  (2)委托方对受托方丧失控制权;

  (3)受托方以其持有的远达环保的股份及表决权委托的标的股份,仍对远达环保丧失控制权;

  (4)委托方或受托方中的任一方丧失法人资格。

  4.3 除第 4.1 条和 4.2 条所述外,受托方也可提前十天给予委托方
通知而解除本协议。

  5.违约责任

  5.1 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或者其履行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对另一方因此而招致的损失、费用或其他责任作出赔偿。

  5.2 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履行各方面,各方以及代表各方、与各方有关联或以其他方式为各方或代表各方提供服务的所有人员遵守适用的反商业贿赂和反腐败法律法规,违反本条款应视为对本协议的实质性根本违约。

  四、本次表决权委托暨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东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会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表决权委托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国家电投集团。

  2.本次表决权委托,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影响公司控股权的
稳定性,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和持续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表决权委托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