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修订)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渝改企发[1994]51 号文《关于同意设立重庆九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于一九九四年六
月 三 十 日 在 重 庆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注 册 登 记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00000203108740N】。
第三条 公司于 2000 年 10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并于 2000 年 11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 2011 年 7 月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
公司定向发行普通股 177,372,636 股,本次发行的股份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上市
流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8 月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等 7 家机构定向发行普通股 88,755,741 股,本次发行的股份于 2014 年 8 月
22 日上市流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国家电投集团远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SPIC YUANDA ENVIRONMENTAL—PROTECTI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环北路 10 号 1 栋
邮政编码:401122
公司办公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环北路 10 号 1 栋
邮政编码:401122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780,816,890 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新的法定代表人确定之前,由公司总经理临时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法定代表人被解任的,应在解任时同步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础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重大决策要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宗旨:围绕节能环保主导产业,以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科技创新为引领,质量效益为中心,以优质的产品、质量、服务和管理创建世界一流节能环保产业集团,从而保障公司和股东获得最大利益。
第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气污染治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充电桩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装备制造;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认证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发起人为四川省电力公司、重庆市建设投资公司、重庆煤炭工业公司、重庆市电业局、重庆发电厂、天府矿务局、四川电力建设一公司
和成都铁路局重庆铁路分局。发起人已于 1994 年 6 月以货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共认购的股份总数为 8200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780,816,890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
民币普通股 780,816,890 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