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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90 沪市 ST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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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仪:*ST华仪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ST华仪:*ST华仪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 华仪    编号:临 2023-043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4,770.28911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s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2 日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2023)浙 0382 民初 4808 号、(2023)浙 0382 民初
4755 号传票和《起诉状》等诉讼材料。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受理情况

      原告                被告            案件金额  受理法院  受理文号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中国工商银行  第二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  9170.28911  乐 清 市 人  (2023)浙
 股份有限公司  技有限公司                万元        民法院    0382 民 初
 乐清支行      第三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                        4808号

                团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

 中信银行股份  团有限公司                            乐 清 市 人  (2023)浙
 有限公司温州  第三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  5600万元    民法院    0382 民 初
 乐清支行      司                                              4755号

                第四被告:陈道荣

                第五被告:赵爱娥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9170.28911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70.85786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2)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3)依法判令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99.43125万元并支付期内利息、逾期罚息、复利;

  (4)若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立即偿还上述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则依法拍卖、变卖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不动产,所得价款原告在合同编号为2019年乐清(抵)字014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2740万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5)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编号为2021年乐清(保)字012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80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6)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债务在合同编号为2022年乐清(保)字003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11000万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7)请求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22年1月14日、2022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华仪电气签订了三份《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1)2022年1月14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华仪电气作为借款人,共同签订了编号为2021年(乐清)字02367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华仪电气发放贷款3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该笔贷款实际借款期限为2022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20日,借款利率为6.3075%;

  (2)2022年1月14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华仪电气作为借款人,共同签订了编号为2021年(乐清)字0236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华仪电气发放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该笔贷款实际借款期限为2022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1日,借款利率为6.3075%;

  (3)2022年5月30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华仪电气作为借款人,共同签订了编号为2022年(乐清)字0102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华仪电气发放贷款3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该笔贷款实际借款期限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借款利率为6.3075%。

  如借款到期被告华仪电气未按约偿还的,原告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被告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

  为了保障原告债权,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华仪集团有限公司(因其破产清算,原告已申报债权)、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主要内容如下:

  (1)2019年12月25日,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乐清(抵)字0144号的《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的不动产进行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740万元;

  (2)2022年1月10日,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21年乐清(保)字0125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自2022年1月17日至2023年1月16日期间,在人民币8000万元的最高额余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2022年5月30日,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22年乐清(保)字0033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自2022年5
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期间,在人民币11000万元的最高额余额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原告依约于2022年1月20日、2022年1月21日、2022年6月1日向被告华仪电气发放了贷款3500万元、3000万元、3000万元,合计9500万元。

  2023年1月20日、2023年1月21日以上3500万元、3000万元借款合同相继到期、被告华仪电气未能按约偿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2022年(乐清)字0102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宣布立即到期,立即偿付所欠的款项。要求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要求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华仪电气构成违约,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诉讼。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56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陈道荣

  第五被告:赵爱娥

  2、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归还原告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5600万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期内利息、复利、逾期利息等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依法拍卖、变卖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房地产,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20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抵押权等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3)判决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6720万元的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决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在最高额6840万元的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决被告陈道荣、赵爱娥共同在最高额6900万元的保证范围内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上述所有被告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陈道荣、赵爱娥签订了编号为【2018信银温乐人最保字第811088157214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陈道
荣、赵爱娥自愿为借款人华仪电气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为原告依据与华仪电气在2018年12月10日至2023年12月19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最高额限度为6900万元。

  2019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9信银温乐最保字第811088213009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自愿为借款人华仪电气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为原告依据与华仪电气在2019年12月26日至2029年12月25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最高额限度为6840万元。

  2019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19信银温乐最抵字第81108821300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房地产作为抵押物为华仪电气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的债权为原告依据与华仪电气在2019年12月26日至2029年12月26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200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取得他项权证。

  2022年6月10日,原告与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2022信银温乐最保字第81108839126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为借款人华仪电气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债权为原告依据与华仪电气在2022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10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最高额限度为6720万元。

  在上述担保条件下,原告与被告华仪电气签署了以下贷款合同:

  (1)2020年12月14日,借款人华仪电气与原告签订了《人民币流动资金贷
款合同》,原告向华仪电气提供流动资金贷款5700万元。贷款期限自2020年12月14日至2021年6月13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借款人发放了5700万元贷款。

  (2)2021年7月29日,原告与各被告签署了《贷款展期合同》,将到期未偿还的2020信银温乐贷字第81108827027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700万元展期至2021年12月13日。

  (3)2021年12月8日,原告与各被告签署了《贷款展期合同》,将到期未偿还的2020信银温乐贷字第81108827027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021信银温乐展字第811088306440号《贷款展期合同》项下贷款本金5700万元展期至2022年6月13日。

  (4)2022年6月10日,原告与各被告签署了《贷款展期合同》,将到期未偿还的2020信银温乐贷字第811088270271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021信银温乐展字第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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