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258 股票简称:首旅酒店 编号:临 2025-037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第 十 一 次 会 议 已 审 议 通 过 《 关 于 修 订 < 公 司 章 程 > 的 议
案》;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拟修订后条款
1.8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 1.8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
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
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1.10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1.10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1.11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1.11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
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法律顾问。
3.1.3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3.1.3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3.1.6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3.1.6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补偿或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3.3.5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持股计划的除外。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的,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3.2.1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
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在 3 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
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变化的,对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 2/3 以上通过。 事 2/3 以上通过。
3.3.2 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 3.3.2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份作标的的质权。 为质权的标的。
3.3.3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3.3.3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3.3.4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3.3.4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以上股份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带责任。
任。
3.4.3 公司因本章程第 3.4.1 条第一 3.4.3 公司因本章程第 3.4.1 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3.4.1 条第一款第(三)公司因本章程第 3.4.1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 3.4.1 条第一款规定收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3.4.1 条第一款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