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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52 沪市 中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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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恒集团: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达成和解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6-01-06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公告编号:临 2026-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达成和解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处于执行阶段,相关方达成和解。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金星”)为本案的原告,成都金星系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恒集团”)的控股孙公司。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协议安排,成都金星其少数股东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匀医药”)已投入款项中6,931,809.42 元归成都金星所有,不再返还;耀匀医药已划走未归还的7,068,190.58 元归耀匀医药所有,亦不再退还。本次和解有助于稳定孙公司经营秩序,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美药业”)及其控股子公司成都金星前期与其少数 Sanum Kehlbeck GmbH&Co.KG(德国沙奴姆.凯贝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耀匀医药共同签署了《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增资和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约定由耀匀医药对成都金星进行增资。

    该《增资协议》签署完成后,耀匀医药在其管理成都金星期间,将部分增资款由成都金星银行账户划转至其自身银行账户。经莱美药业和成都金星相关人员多次催告协商,耀匀医药均未归还上述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成都金星向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提起诉讼,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作出了(2024)川 0193 民初 2800 号《民事
判决书》的一审判决结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2022
年 11 月 16 日、2023 年 12 月 30 日、2024 年 3 月 7 日、2024 年 8 月 24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拟接受增资暨放弃控股孙公司优先认缴出资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1-87)、《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子公司莱美药业修订并签署<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增资和认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2-73)、《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增资协议进展暨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95)、《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受理及涉诉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8)、《中恒集团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66)。

  二、本次和解的相关情况

    四川自贸试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经相关各方协商,就本案及增资
协议履行等事项达成和解,并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签署完毕《成都金星健康
药业有限公司增资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成都耀匀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德国沙奴姆.凯贝克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丁方: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

    各方于 2022 年 11 月 14 日签署了《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增资和认
购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原协议生效后,乙方向目标公司支付了增资款 14,000,000 元,(以下简称“已投入款项”)。由于医疗政策变化原因,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原协议后续约定,现各方经过友好协商后达成约定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解除原协议。

    2.各方 一致 认可 :对 于 乙方投入目 标公 司的 14,000,000 元, 其中
7,068,190.58 元,乙方已从目标公司账户划转到第三方主体进行资金托管,乙方不再退还给目标公司,直接由第三方资金托管主体划拨给乙方、归乙方所有。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目标公司及股东不再就已投入款项向乙方承担任
何返还义务,乙方确认不再向目标公司及股东就已投入款项提出任何主张。乙方也不再就 7,068,190.58 元已投入款项向目标公司及股东承担任何返还义务,目标公司及股东也确认不再向乙方提出任何主张。

    3.待目标公司产品“草分支杆菌 F.U.36 注射剂”恢复正常生产销售后,
根据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总经销商当时制定的全国销售政策,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国内部分区域的省级销售代理权(运营推广权)。

    4.本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协议就目标公司的增资安排对各方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将来目标公司引进届时全体股东之外的新投资人增资,原股东同意乙方(直接增资或指定其他适格主体)可以参与,但须同时取得届时目标公司其他新投资人的同意,在此前提下,乙方(直接增资或指定其他适格主体)可根据届时目标公司具体情况,享有参股投资权。

    5.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并根据在争议提交仲裁之日有效的仲裁规则和条例,在新加坡进行最终仲裁。

  三、本次和解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和解有助于稳定孙公司经营秩序,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成都金星健康药业有限公司增资和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仅为《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事项达成和解的公告》盖章页)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