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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34: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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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1 号)核准,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 60,075,093 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7.99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79,999,993.07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7,835,075.09 元(含税)后,实际可使
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472,164,917.98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6 日到账,已经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中喜验字[2021]第 0005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201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与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及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 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
 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行          银行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山西广和山水  中国农业银行股                                      补充流动资金
文化传播股份  份有限公司深圳  41003500040026805  477,452,823.26  及偿还公司有
  有限公司      梅丽路支行                                        息负债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区支行

    丙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账号为 41003500040026805,截止 2021 年 7 月 7 日,专户
 余额为人民币 477,452,823.26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 及偿还公司有息负债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二)募集专户不得开通网银、手机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并遵 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活期存款计息的规定予以计息。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尊重乙方的需求提供相关书面申请材料。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曦、李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如保荐代表人存在变动的,甲、丙方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若丙方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将盖有丙方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被更换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所有相关授权自动失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六)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甲方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九)若丙方发现甲方从专户支取款项违反本协议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公告以澄清事实;若在丙方提醒后而甲方未作纠正的,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十)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其他各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十一)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甲、乙、丙叁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程序和规则在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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