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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12 沪市 绿能慧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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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能慧充:绿能慧充关于签署《股权回购协议》暨投资建设咸阳研发及生产制造基地项目的进展公告

公告日期:2025-12-17


证券代码:600212        证券简称:绿能慧充        公告编号:2025-074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回购协议》暨投资建设咸阳研发及生
          产制造基地项目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对外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1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拟投资建设咸阳研发及生产制造基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公司投资建设咸阳研发及生产制造基地项目事项已于 2023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十一届十三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和 2023 年 12 月 6 日召开
的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披露了《对外投资暨拟签署<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6),上述事项已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十一届二十八
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对外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根据公司与咸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企业签署的《绿能慧充咸阳研发及生产制造基地项目投资合同》、《绿能慧充咸阳研发及生产制造基地项目补充合同》、《绿能慧充咸阳研发及生产制造基地项目代建协议书》以及《合作协议》中的相关约定,由咸阳经开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项目公司为公司提供绿能慧充咸阳研发及生产制造基地项目(以下简称“标的项目”)的工程代建服务,并由公司根据约定进行回购。

  2025 年 10 月 20 日,公司与咸阳经开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
阳经开集团”)共同出资设立了咸阳经开青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青穹新能源”),目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000 万元,其中公司持有目标公司 20%的股权;咸阳经开集团持有目标公司 80%的股权。

  2025 年 12 月 16 日,公司与咸阳经开集团、青穹新能源签署《股权回购协
议》,公司回购的标的股权为咸阳经开集团持有青穹新能源 80%的股权及其对应的股东权益。


  三、《股权回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回购方: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转让方:咸阳经开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目标公司:咸阳经开青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目标公司”)

  (一)股权回购

  1、标的股权:本协议项下甲方回购的标的股权为乙方持有的 80%目标公司股权及其对应的股东权益,对应乙方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 2 亿元。

  2、回购期限:甲方应于标的项目单体建成并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36 个月内启动标的股权回购程序,且不晚于标的项目单体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 个月内完成标的股权回购,即支付完毕回购价款且完成标的股权的工商变更手续。

  3、回购价格:甲方应在回购期限届满前完成乙方持有目标公司 80%股权的回购,回购价格=乙方实缴出资额+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的计算方式:以实缴出资额为基数,年化 6%的利率为基准,自标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至完成标的股权回购日(即甲方实际支付回购款之日)。

  4、目标公司受让咸阳经开实业代建的标的项目的资产及股权回购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均由目标公司及甲方承担。

  (二)目标公司对外融资

  1、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甲方除对目标公司实缴出资人民币 5,000 万元及履行回购义务外,标的项目的建设所需的资金均由乙方及目标公司解决。
  2、目标公司完成受让咸阳经开实业代建的标的项目的资产后,目标公司可根据标的项目的投资规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对外融资用于标的项目建设,融资机构的选择、融资规模及融资成本由各方一同确定。

  3、在回购期限届满前,甲方在完成对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 80%股权回购的同时,应承接并偿还绿能慧充咸阳研发及生产制造基地项目(咸阳经开青穹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三)租赁及租金

  自标的项目整体建成经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甲方完成标的股权回购之前,目标公司应将标的项目资产租赁给甲方使用,由双方应另行签署《租赁合同》,
并约定甲方应向目标公司支付租金,租金按租赁期限内目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且用于标的项目建设支付的贷款利息计算,租金支付时间为目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支付贷款利息之日。若租赁期间内目标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本金减少导致产生的贷款利息减少,则租金亦随之进行调整。

  (四)违约责任

  1. 甲方应确保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进行回购,因甲方单方面原因不能按期启动回购程序或按期未完成回购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应继续履行回购义务。

  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约定或承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以及实现权利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公告费、执行费等)。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次签署《股权回购协议》是基于咸阳研发及生产制造基地项目的需要,本次回购股权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运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根据本次投资事项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绿能慧充数字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