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6 证券简称:有研新材 公告编号:2025-063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研新材”或“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撤销公司监事会和监事的议案》,同意取消监事会、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将撤销公司监事会,由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本次撤销完成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条款不再适用。监事会主席刘慧舟先生、监事董孟阳先生、职工监事周斯雅女士均不再担任相应职务。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核心条款修改情况如下: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改
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有研新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有研新
材”)、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材”)、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全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修改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
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 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改
说明
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定,制订本章程。 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修改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修改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成员、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 修改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修改
总监和总法律顾问 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有研科技集团有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起人中国有研科技集
公司(原“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以 团有限公司(原“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 修改
其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出资,公司成立时 院”)以其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出资,公司
认购股份 8000 万股。 成立时认购股份 8000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修改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修改
说明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改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其他方式。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修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修改
为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
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 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修改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