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ST 创兴 公告编号:2025-076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12 月 1 日,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
董事会第 27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
的议案》,议案内容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依据及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决定取消监事会,根据相关规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原监事会的职权,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同时修订《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
司现任监事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之日
起解除监事职务。
二、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裁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裁、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矿业投资,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矿业投资,实实业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 业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是,公司实施员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 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其他情形的除外。 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股权性质的证券。 质的证券。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益分配;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