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00169 沪市 太原重工


首页 公告 太原重工:太原重工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太原重工:太原重工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2-21

太原重工:太原重工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00169      证券简称:太原重工      公告编号:2024-014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审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达市老虎岗风电场有限公司、大庆龙江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

  1.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山西
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 01 民初 506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 1.2
亿元的履约保证金不具备返还条件,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该笔款项及其它涉案款项的利息;本案一审、二审的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安达市老虎岗风电场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2)晋 01 民初 506
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受理费、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承担。

  3.大庆龙江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 01 民初 506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大庆龙江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服该判决金额为 6500万元;本案一审、二审的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原重工”或“公司”)因合同纠纷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
力发电有限公司等被告共同偿还公司欠款 144,406.97 万元及自 2019 年 5 月 1 日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 2022 年 5 月 1 日暂合计 145,803.10 万元。详见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2)、2022 年 7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补充公告》(公告
编号 2022-024)。

  2024 年 2 月 1 日,公司披露《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收到山西
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晋 01 民初 50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140,372.57 万元及利息;
  2.被告黑龙江瑞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德风投资有限公司、大庆龙江风电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天怡投资有限公司、安达市老虎岗风电场有限公司分别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民事判决书》裁定的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诉讼案件事实、上诉请求内容

  近日,原审被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安达市老虎岗风电场有限公司、大庆龙江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达市老虎岗风电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庆龙江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原审原告)


  (二)上诉请求

  1.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 01 民初 506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 1.2 亿元的履约保证金不具备返还条件,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拉弹泡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不应当承担该笔款项及其它涉案款项的利息;

  (2)本案一审、二审的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2.安达市老虎岗风电场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22)晋 01 民初 506 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依法改判
上诉人不承担责任,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受理费、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承担。

  3.大庆龙江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 01 民初 506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改判大庆龙江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不承担连带责任,不服该判决金额为 6500 万元;

  (2)本案一审、二审的受理费和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二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时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积极做好诉讼相关工作,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披露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