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1 年 10 月 20 日北方稀土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将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办法所称信息,应当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监管机构咨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法律事务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
告、估值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办法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实施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者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补充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依法披露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并保证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工作,以不断提高公司信息披露水平。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其中,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刊登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四)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知晓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规定。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将变动数量、变动时间等有关信息告知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法律事务部),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人员及构成;
(二)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及评价;
(三)独立董事工作情况及评价,包括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及对关联交易、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