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05 证券简称:永鼎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5-046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第十一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根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前,监事会及监事仍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或”替换为“或者”,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
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章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 司。
公司经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53〗 公司经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53〗
2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苏省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江苏省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789857,
范,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并已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
范,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3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4 新增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5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6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总经理、董事和其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7 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 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 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于 1994 年 6 月向发起
第十九条 公司于 1994 年 6 月向发起 人永鼎集团公司以折股的方式发行 3400 万
人永鼎集团公司以折股的方式发行 3400 万 股、向发起人上海市电话发展总公司以现金
股、向发起人上海市电话发展总公司以现金 出资的方式发行 100 万股、向发起人上海贝
9 出资的方式发行 100 万股、向发起人上海贝 尔电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的方
尔电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的方 式发行 100 万股。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式发行 100 万股。 数为5000万股,其中发起人持股3600万股,
其他法人持股 1275 万股,内部职工持股 125
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目 前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0 146,199.480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全部为 146,199.4802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全部
普通股。 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11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