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1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 第二条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
2 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经国家证券监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3 3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其中,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
的内资股为 2700 万股,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在上海 认购的内资股为 2700 万股,于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在上海证
证券交易所上市;内部职工股 300 万股于一九九八年一月 券交易所上市;内部职工股 300 万股于一九九八年一月十六日在
十六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为公司的法
4 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
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5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6 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党章》、《公司法》、《中国共产党国有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 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7 共产党的组织,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党委把方
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8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 高级管理人员。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9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
10 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条件。
第十五条 许可经营项目:葡萄酒的生产;一般经营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
项目:葡萄酒的销售;葡萄种植;农业开发;货物及技术 葡萄酒的生产;一般经营项目:葡萄酒的销售;葡萄种植;农业
11 的进出口经营;五金交电产品,化工原料,机电产品,仪 开发;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经营;五金交电产品,化工原料,机
器仪表,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美术品,农畜产品的 电产品,仪器仪表,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工艺美术品,农畜产
销售;农业种植;家畜养殖;房屋租赁。 品的销售;农业种植;家畜养殖;房屋租赁。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12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同价额。
价额。
13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123,726,830.00 股,全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123,726,830.00 股,全
为人民币普通股。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14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5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16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