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62 证券简称:华润双鹤 公告编号:临 2025-104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全面修订
基本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 年 12 月 2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全面修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及《关于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出台的配套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免去监事会主席及监事职务,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前,第十届监事会及现任监事仍将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架构,促进规范运作,公司根据《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拟对公司《章程》进行全面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述取消监事会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全面修订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制订是否提交股
/废止 东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4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5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6 《董事会提名与公司治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修订 是
8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总裁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董事薪酬制度》 修订 是
11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修订 否
变动管理办法》
12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14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6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17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序号 制度名称 修订/制订是否提交股
/废止 东会审议
19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0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订 否
24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废止 否
25 《监事会议事规则》 废止 否
上述制度因涉及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自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章程》之日起生效,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12 月 4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比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103,875.7509 万元。 103,858.2511 万元。
第八条 总经理(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经理(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经理(总裁)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自主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责任。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务承担责任。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国共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条例(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
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四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 第十四条 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
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 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公司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的法治企业。
设置总法律顾问,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
作。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
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
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并提出法律意
见。
—— 第十五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
修订前 修订后
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
活动条件。
——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
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
会责任。
第三章 股 份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为北京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为:北京
制药厂、北京永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制药厂、北京永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医药总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 北京市医药总公司、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梦嘉生物技术开发有限 限责任公司、北京科梦嘉生物技术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和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和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
股份数分别为 8,950 万股、500 万股、300 万
股、120 万股、70 万股、60 万股,出资方式
均为货币出资,出资时间为 1997 年。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4,700 万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其中社会公
众认股的股份数为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