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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路桥:四川路桥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5-06-28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四川路桥)《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 年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 294 名,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1,927,16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4%。

      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实施情况

  1、2021 年 10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七届
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路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路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2、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路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2 月 8 日期间,在公司网站及相关
场所公示了依据《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达到 10 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针对首次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公司监事会对前述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公司针对《2021 年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了查询,并取得其出具的查询证明。经核查,在《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2021 年
3 月 29 日至 2021 年 9 月 29 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与《2021 年
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22 年 3 月 23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向控
股股东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集团)出具的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备案有关事项的复函(川国资函[2022]32 号),同意蜀道
集团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意见并予备案。2022 年 3 月 29 日,
蜀道集团出具《关于四川路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蜀道司发[2022]124 号),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6、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四川路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四川路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四川路桥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2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
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确定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2021 年激励计划》要求的 308 名激励对象授
予 2,997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6 日。2022 年 5 月 27 日,
《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

  8、2022 年 7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四川路桥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权益
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向符合《2021 年激励计划》要求的 110 名激励对象授予 874 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为 2022 年 7 月 26 日。2022 年 9 月 29 日,《2021 年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

  9、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
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23 名原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92.38 万股(其中 43 万股为依据《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前述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3年 2 月 9 日完成注销。

  10、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八届
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 18 名原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38.28 万股(其中 131.6 万股为依据《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前述回购
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完成注销。

  11、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八届
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0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2048.48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 8 名原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5.44 万股。前述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完成注销。

  12、2025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
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剩余部分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公
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7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355.208 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其中 34.16 万股为依据《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并由公司回购 35 名原激励对象的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22.432 万股(其中 220.92 万股为依据《2021 年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前述回
购的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完成注销。

  13、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八届
监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29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合计 11,927,160 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并由公司回购共计 14,448,840 股已获授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二、《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时间说明

  根据《2021 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30%。《2021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
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6 日,其第二个限售期已于 2025 年 5 月 5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序              解除限售条件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

    会或者审计部门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

    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1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况,满足解
    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除限售条件。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序              解除限售条件                    业绩考核目标



    (4)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

    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

    污盗窃、泄露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

    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

    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

    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最近 12 个

    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事项,满
 2  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

    给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

    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的。

    (9)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021 年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 公司业绩成就情况:

    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1)  (1)2023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为
    2023 年扣非归母净利润不低于 80 亿 90.18 亿元,高于 80 亿元;且相较
    元,且相较于 2020 年,扣非归母净 于 2020 年,公司 2023 年扣非归母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为 45.11%,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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