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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修订)

公告日期:2025-12-20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修订)

              中国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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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招
商银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或“本章程”)。

            本行原系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86〕175 号文批准于
1987 年 3 月 31 日成立的综合性银行,后经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以
深证办复(1994)90 号文批准改组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已经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
了重新登记手续,并于 1994 年 9 月 5 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
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本行现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持有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0001686XA。

    本行的发起人为: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广州海运(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山东省交通开发投资公司、交通部秦皇岛港务局、深圳蛇口招银投资服务公司。


            本行于 2002 年 3 月 1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字[2002]33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5 亿股,并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本行于 2006 年 8 月 10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国合字〔2006〕12号),同意本行发行不超过 25.3 亿股(含超额配售 3.3 亿股)境外上市外资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核准,本行增资发行 22 亿股 H 股,超额配售 2.2 亿股 H 股,以及相应的国有股减持并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的
2.42 亿股 H 股,本行 H 股为 26.62 亿股。

    2017 年 12 月 22 日,本行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198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 275,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并于 2018 年 1 月 1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挂牌
转让;2017 年 10 月 25 日,本行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38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 50,000,00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并于 2017 年 10 月 26 日在香港联交所按照相关交易结算规
则转让。2022 年 10 月,本行根据境外优先股条款和条件赎回全部境外优先股。

            本行注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
行;英文全称:CHINA MERCHANTS BANK CO., LTD.

            本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邮政编码:518040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法定代表人由本行董事长担任。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本行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本行股份包括普通股和优先股,同类别股份每股面值相
等。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财产对本
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行章程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生效。

    本行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行章程中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本行的行长、副
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首席合规官,或监管机构确定的其他人员,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本行高级管理层。

                本行以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坚
持市场化的选人用人机制和薪酬激励机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本行可以依法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本行可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本行设在境外的分支机构经营所在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
务或其他业务。

    本行实行一级法人、分级经营的管理体制,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总行对各分支机构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综合计划、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对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根据业务经营管理的需要,本行可设立若干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和内部管理机构。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公司法》有关规定,
本行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本行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实现依法治企目标,
加强企业法治建设,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落实法治工作要求,保障本行依法合规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

                本行的经营宗旨:恪守信用,合法、合规、审慎经
营,坚持质量、效益、规模动态均衡发展;践行“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价值观,保护消费者权益;遵守环境、社会和治理标准,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为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创造最大价值,以自身的高质量发展服务于国民经济转型升级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
并经依法登记,本行经营范围是: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本行设置普通股和优先股。本行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其他类别的股份。普通股是指本行所发行的《公司法》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本行发行的普通股股份之外发行的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本行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本行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份。

    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本行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的面额股,本行普
通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本行优先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等境内和境外相关监管机构备案、核准,本行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本行发行股份的外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
本行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本行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
称为内资股。本行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在境内上市的内资股普通股,称为境内上市内资股;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普通股,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国家外汇主管部门认可的,可以用来向本行缴付股款的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定货币。

    本行发行的在香港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简称为 H 股。H 股指
经批准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港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股票。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行内资股普通股股东可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境外投资人,并在境外上市交易。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应当遵守境外证券市场的监管程序、规定和要求。所转让的股份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情形,不需要召开类别股东会表决。

                本行发行的股票,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H 股主要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托管,亦可以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本行改制设立为
股份有限公司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122,727,212 股,发起人认购656,071,942 股,占本行当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的 58.44%。其中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认购 312,257,428 股,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认购 145,676,349 股,广州海运(集团)公司认购 58,270,540股,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认购 30,005,270 股,广东省公路管理局认购 30,000,000 股,山东省交通开发投资公司认购 30,000,000股,交通部秦皇岛港务局认购 30,000,000 股,深圳蛇口招银投资服务公司认购 19,862,355 股。发起人以在本行改制前持有的股本、公积金及评估增值以及部分现金作为本行改制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出资。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行的普通股股本结构
为:总股本 25,219,845,601 股,其中内